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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般来说,在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金钱的诉讼中至少会提两个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请求返还保证金/定金/预付款等金钱。

由此,此类诉讼至少可分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确认之诉,请求返还保证金/定金/预付款等为给付之诉。

首先,关于该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无论何时何人主张均无效,也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加之,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显然不属于请求权,也当然无所谓诉讼时效的问题。

其次,关于该给付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1.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财产基于合同取得但又因合同无效需要返还的,为不当得利。相对人主张返还该财产的权利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物上请求权。因为①物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物的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而此处返还的是金钱,金钱占有即所有。②物上请求权必须是返还原物,则必以原物之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此处要求返还的是金钱,为种类物,并无原物之概念。综上,原告的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首先,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规定为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两规定的内涵基本一致。
合同
实务上出现以下观点:

观点1: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订立合同或交付金钱时合同就已经无效,对方订立合同或接受金钱之日起就知道或者至少说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故时效应从无效合同订立之日或者接受财产之日起计算。

观点2:在某些特定领域中,双方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该领域的人员,已熟知该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某些合同无效很显然的情况下,即使因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不明知合同无效,但不知法者不免责,法院也应认定其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应当认识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规制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诉讼时效应严格限制,即其起算点也应从合同订立时起算。但如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行为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实不明知合同无效的,此时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为宜。

观点3:合同即便无效,也一般会约定履行期,如当事人至履行期届满仍未主张权利,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使有约定实际履行期的起算以书面通知为准,但如当事人在原定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仍未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据一般常理推知,其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也知道或者至少说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及对方当事人,故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观点4:合同无效只有公权力机关方有权确认,故基于合同无效所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只有待公权力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才可行使,故该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观点5:合同已经履行多年甚至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使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实现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时效应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较为妥当。

另一方面,在不动产已变更登记的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中也至少会提两个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请求变更登记。

由此,此类诉讼也至少可分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为确认之诉,请求变更登记为给付之诉。

同理,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显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给付之诉。

一般来说,使该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此规则下,如法律行为无效,物权则不能发生变动。故不动产已变更登记的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中,原告主张的也当然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是基于其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动产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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