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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责任过失致使损毁、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①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之前反悔的,主张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案赠与系附随在离婚协议中,应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条款;
④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⑤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项事务达成的协议,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在目的上具有统一性,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⑥婚姻关系解除后,若允许一方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⑦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附随行为,离婚这一形成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从效力规则来讲,离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与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相似;
⑧该案中,甲不享有协议赠与条款的撤销权,在房贷还清后,房屋达到过户条件时,甲(乙)不履行向丙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义务时,丙可行使请求权,请求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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