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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婚主义或丁克家族的人群越来越多。很多人会疑惑,等他们过世时,他们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人可能也都过世了,这时,他们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呢?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体现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将被代位继承人扩大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将代位继承人扩大至侄、甥子女。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适用第二顺位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当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赋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如父母早逝的大李和孤儿小美结婚组成“丁克”家庭。

    后因大李的弟弟二李车祸身亡,二李的儿子小李随妈妈改嫁大郑并取名为小郑。随后,小美和大李都不幸去世。小郑主张自己也应当继承一份遗产,但叔叔三李却以其已经改姓为由拒绝对其分配遗产。
遗产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此时小郑仍有权利继承遗产。

    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法律规定被代位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规定,目的在于对直系血亲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在没有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人们仍会倾向于将遗产留给旁系血亲而不是被收归国有。所以,民法典积极回应社会需要,经过科学探讨,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被代位人,适当地扩大了被代位人的范围。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民法典只是把被代位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并没有直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依然仅限于规定的两个顺位(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侄子侄女并不是被继承人的直接法定继承人,所谓的“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并不只是字面上的意思,是有条件限制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侄子女、外甥子女才有可能继承叔伯姨姑的遗产,作为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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