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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中看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一款高空抛物罪的规定。

具体规定为: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名被设计安排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立法者为何会做如此安排?从法条表述来看,从建筑物或高空抛掷物品显然是一个对社会公众有极大潜在危险的行为,随意抛掷物品本身就是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也在情理之中。

作者认为将高空抛物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并不恰当,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个对他人人身、财产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而在于该行为天然的危险性,这个天然危险性足以对他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人们在经过高层建筑物附近时会担惊受怕,会时刻担心祸从天降。高空抛物罪应当从消除人们不必要的恐惧入手,使立法在实践中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罪量刑过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行为人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其他有犯罪想法的人也起不到应有的警告警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判处缓刑,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罪将来会有许多案例适用缓刑,缓刑相对于实刑来说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是从打击高空抛物这个犯罪行为来说显得比较乏力。更何况构成高空抛物罪还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个条件,具体何为情节严重,将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应该会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从法条用语“抛掷”来看,该罪名应当是仅处罚故意犯,抛掷这个动作一定是在行为人的意志控制下做出的,在目前的汉语语境中不存在过失抛掷的概念,行为人从高空抛物是能够预见到并且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置生命身体安全于不顾、置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甚至有些行为人主观上追求这样的后果,这样看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该罪名的量刑与其恶性不相称。如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只能选择其他罪名进行惩罚,单独设立该罪名的意义似乎又被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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