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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①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的交易习惯,还款时认定应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②根据借条内容显示,甲乙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2%,明显超过了2020年银行一年期贷款的LPR的四倍(15.4%),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款年利率应按照15.4%计算;
③乙提前偿还借款200万元,应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优先扣除,剩余部分充抵本金的清偿,对未还清的本金继续计算利息;
④对于提前还款,双方未做约定,在不损害甲的利益的前提下,乙可以未经甲的同意提前还款;
⑤如果提前还款有损甲的利益,甲有权拒绝乙提前还款,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届期后还款;
⑥若该借款形成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年利率32%,未超过36%,借期内计算的利息,借款人乙自愿支付的,有效;若借款人乙行使抗辩权,可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对超过24%的部分不再支付。
特别提醒:
借款时应在借条上写明事项,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如果出借大额现金,请通过银行汇款并写明银行账号,并保存好汇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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