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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期间涉及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负担,首先就需要判断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一定的规定,包括:
1. 对债务的原则性处理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共同债务的认定
(1):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即,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后均有还债义务。
(2):虚构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
《解释一》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不用偿还虚假债务。
(3):违法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离婚后,原夫妻一方不会承担对方欠下的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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