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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1、A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2、B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支付剩余医疗费;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雇员的受害人能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一案中既主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又提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关系双方是具有支配和服从关系的。就本案案情而言,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存在雇佣关系,同时原告秦某与被告方某有存在侵权关系,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当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时便可基于上述两层法律关系向雇主和侵权人分别主张损害赔偿,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按照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一个债务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如果无法得到满足,则受害人可以就未得到弥补部分就同一损害向另一责任人主张权利,以达到受害人损害“填补理论”。鉴于本案原告已在实际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处获得足额损害赔偿金,故原告无法再通过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中获得相应的赔偿。退而言之,即便原告无法取得足额损害赔偿金,鉴于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也无法在本案中追究被告李某的雇主责任,如原告需进一步维权,可另案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相应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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