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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第29条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什么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需要证据证明,要么另一方认可是赠与,包括口头认可、书面认可;要么受赠与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相应的书面证明。
在父母出资是赠与的情况下,对于离婚房屋,也有三种情况: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如果房子是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的子女,那么性质上房屋属于出资方父母名下的子女所有,离婚时房子仅归出资方子女一个人;如果房子是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则房屋性质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原则分配。
2. 双方父母全额出资
此时,不管房屋是登记在任一方或双方名下,性质上房屋案出资比例由夫妻按份共有,分配时也按出资比例按份分配。
3. 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房子是登记在付首付方子女名下,则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可以由双方协商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房子归登记方,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房子登记在非首付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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