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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而不是聚众消遣、娱乐模式;
②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包括盈利、赢得钱财,也包括输钱,只要参与赌博活动,就可以根据其参与程度与情形认定是否构成赌博罪;
③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同时参与聚众赌博,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当并罚;
④通过建立网站、开发软件进行投注用于赌博及参与网站管理、代理、分配利润等行为(如:在网站或特定软件“上分”进行投注,赢取积分后“下分”兑换人民币)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量刑标准:
①一般五年以下;
②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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