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以上两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提出分割请求;
②甲乙双方婚后购房,尽管产权证书登记女方名字,该房屋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甲能够举证房屋首付及所还房贷系其个人财产,可在主张房屋分配份额时,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分割;
③现甲乙二人一致同意出卖房屋,二人理应对房款有平等的管理、处理权,如果甲能举证乙有转移、隐藏、挥霍房款等情形,可以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④甲不能举证证明,仅因二人关系不和,只是一度怀疑,就不能适用本条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甲可通过起诉离婚一并分割共同财产;
⑤因诉讼离婚讼期较长,甲担心在诉讼期内乙转移、隐藏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财产损失,为日后执行财产提供保障。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