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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调解离婚的利与弊
《民法典》实施之后,由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门槛双双走高,起诉后调解离婚的比例提高了。

起诉后调解离婚的利与弊:
 
调解离婚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快速、高效、友好、相对可控、成本低、有执行力。
 
快速:只要离婚诉讼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调解可以当场形成结果,甚至可以当场生效。
 
高效:调解不需要交换证据、质证、辩论,也不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对很多争议不用条分缕析,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且不违背法律即可。
 
友好:诉讼是双方对峙的过程,彼此都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深挖对方的过错、证明自己的优势,甚至为此不惜骚扰对方和孩子的生活(比如为了争抚养权就提前抢走孩子),调解可以避免过分的互相伤害。
 
相对可控:如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那决定权就基本上交给了法律和法官,没有多少弹性空间。双方调解的话,很多事情双方都有一定决定权,比如抚养费、房屋折价款、家务补偿款等,如果双方都能同意,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都是可以的。
 
成本低: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可减半收取。
 
有执行力:双方如果协议离婚,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调解离婚所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再好的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法院离婚案件数量巨大、法官都在超负荷工作的大环境下,离婚调解常常无法严格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则:中立、自愿、保密。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继强就曾撰文指出,“一直以来,调解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主要手段,理论上需要调解人保持中立。然而,通过分析离婚案件法庭调解中的微观话语,发现在当前的‘调审合一’模式下,为了实现调解目标,法官会使用打断话语、运用反问、援引法律、回避特定问题等各种语言策略去影响、暗示、控制,甚至逼迫当事人。”
 
因此,在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离婚之前,除了“调解不成就要进入诉讼程序、经历一次甚至二次诉讼”这个显而易见的风险,还需要仔细衡量自己是否能够接受以下可能的风险:
 调解离婚的利弊
1.失去通过法庭全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经由庭审和法院判决离婚,虽然程序冗长而复杂,动辄需要一两年时间,但也并非一无是处。法院判决需要“以事实为依据”,通常会要求双方提供共同财产的申报资料,或主动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财产,基本掌握双方的共同财产。
 
调解结案则无法排除这种风险:一方以为自己全面掌握了共同财产的信息(实际上并没有),或是一方以为自己知道法定共同财产有哪些(实际上对法律不了解),但为了快速离婚,放弃了深入调查的机会。
 
2.调解内容由于不规范、不准确而难以执行

法院判决除了“以事实为依据”,还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毕竟经过职业训练,判决通常是规范的、标准的表述。但双方调解结案所形成的条款可能千人千面,在“快速、高效”追求以及法官的压力之下,调解书表述不规范、不准确都是常有的事。
 
有人问,那法官不会把关调解书吗?法官会,但只看有没有“违法”的内容(比如夫妻双方都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就是违法的)。
 
而表述不规范、不准确,会导致后续履行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经常理解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结果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行,给未来生活留下诸多隐患。
 
3.失去司法救济的渠道

如果是由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对判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还有一次司法纠错机会。
 
但如果是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然,对调解书不满的一方,仍然有权根据具体事项提起其它诉讼,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麻烦之处在于,只有离婚诉讼才会对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全面的、一次性的处理,离婚之后再有争议,属于“一事一诉”,必须针对每一个事项单独起诉,成本非常之高。
 
因此,总体而言,调解离婚更适合于那些家庭财产结构简单、夫妻双方相互知根知底、对于子女抚养方案没有太大分歧的当事人,或是虽然有上述问题,但难以承担长期打官司的经济压力或精神压力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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