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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都可以取保候审吗?
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在法律中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办法能一定把人“取保出来”,取保候审问题做一个科普说明。

一、取保候审定义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通俗的解释为在司法机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的一种制度,取保候审的实质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过不同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不用被羁押至看守所中,只要遵守采取取保候审机关的规定,其生产生活工作基本不受影响。

二、具备何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必全部符合,而是符合其中之一的,就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基础。是否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最终决定,换言之即便符合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也不必然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如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动以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的侦察机关即公安机关会主动通知其近亲属(即配偶、父母、亲生兄弟姐妹)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会责令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未主动采取取保候审的,其近亲属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案情以及符合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如前文所述,是否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最终决定。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点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而保证金的数额,需要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并无具体的缴纳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拘留

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是否就没事了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获得了一定限度上的自由,但是其仍需要受到诸多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对被取保人员的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若果被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因此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一定要牢牢遵守相关规定,不要让来之不易的自由再度化为泡影。同时被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终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承担自身相应的刑事责任,为自己的罪责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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