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以案说法> 资讯详情
民法典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甲乙夫妻,甲为间歇性老年痴呆,乙罹患癌症,将不久人世,有子丙失踪多年。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
①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经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同意;

③但是如果甲有房产在百年后要发生被继承的情形,虽经前述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监护人资格,但在实践中,不动产中心一般不认可,因此,为避免日后发生继承纠纷,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的情况,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定其监护人资格。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9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