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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反对代孕的合法性
简言之,“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

另有一个与“代孕”时常被人们共同谈及的生殖技术“试管婴儿”(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二者均可通过体外受精,生成胚胎,并植入子宫,只是通常情况下“试管婴儿”是将胚胎植入女性自体子宫内,而“代孕”是将胚胎植入第三方所谓“代孕妈妈”的子宫内。在我国,“试管婴儿”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已然合法化,但“代孕”自产生之日起便引发诸多争议。

1“代孕”法制现状

目前,我国与代孕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原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有于2015年4月3日实施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秘书室等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于2017年9月5日实施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对于“代孕”均持严厉打击的态度。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法规主要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当前存在的“地下代孕产业链”并无有效的规制,对于“代孕妈妈”,想通过代孕获得子女的父母以及“代孕黑中介”等均无具体的约束。

2“代孕”合法化?

我国2015年提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在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本规定。这一做法直接导致公众对“代孕”在我国是否合法产生了分歧。部分人据此认为,删除前述草案中禁止“代孕”的规定意在开放“代孕”,或者为日后“代孕”在我国合法化去除障碍。但实际上,这仅是一种误解。须指出,2015年修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立法层面贯彻落实开放二胎这一国策,但禁止“代孕”中暗含的限制生育便与开放二胎中鼓励生育的精神相冲突,且在审议立法修正案时,对存在争议,暂不能形成共识的问题,也应暂且搁置。
代孕
3“代孕”非法化的理由

听.讼小编认为,“代孕”之所以不应当为法律所容,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代孕”是一种违背人性的行为,“代孕”不仅违背人类伦理道德,还会对“代孕”女性产生严重身心伤害,同时在“代孕”过程中诞生的孩童,其商品属性更甚于人身属性。
(1)“代孕”违反人性。在怀孕期间,孕妇会对体内胎儿产生特别的母性情结,将自己与胎儿紧紧维系在一起。这样的心理反应源自怀孕过程中女性对于体内胎儿所投入的情感、精力、时间等,是作为人的天性,同时,再加上外部环境的影响,诸如配偶、其他亲属的正向反馈等,使母性情结进一步得到增强。然而,“代孕”是要求“代孕妈妈”在孩子出生后交付给委托人,这样势必会造成“代孕妈妈”情感创伤。

“代孕”的实质是将“代孕妈妈”以及其生产的孩童当成商品进行交易,进一步的,既然“代孕”所生孩童为商品,那么更换商品、退还商品这类在商品经济中常见的做法也将顺势而生,显然与人性相悖。
(2)即便是利用今时今日先进的医疗技术,妊娠与分娩对于女性而言仍是一个有着健康乃至生命风险的过程,并且妊娠与分娩本身还会对女性心理上带来直接的影响,如产后抑郁等。据此,“代孕妈妈”实际上是冒着身体、心理健康的双重风险在为委托人“代孕”,与现代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内核格格不入。
(3)虽然有观点指出,“代孕”可依据其是否提供商业回报为标准,划分为商业性代孕与利他性代孕,而“代孕”的诸多弊端仅存在于商业性代孕,而利他性代孕应予鼓励。然而,如前所述,生育对于女性而言本就是很大程度的身心牺牲,鼓励利他性代孕难免不会被人性之恶利用,牟利便在所难免。

3应加快与“代孕”有关的立法进程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立法的欠缺并不是一种良性的选择,既不利于保护“代孕妈妈”及孩童的权益,也无助于解决部分委托代孕者不孕不育的现实问题。本次艺人“代孕”事件或许可作为一个契机,使“代孕”一事不仅仅是民众私下的谈资,而能从国家法制层面进行更为有效的约束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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