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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后,一旦在工地上出现事故,农民工不知如何去维权。
工程承包单位通常认为其与农民工没有直接关系,责任应在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身上,包工头则以自己不是用工单位为由推脱责任,没有任何一方愿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施工人员的招用、工作安排及报酬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不由工程承包单位决定,劳动者和工程承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工头不符合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与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是,为保障工地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风险落实到工程承包单位。即使建筑施工企业不直接与农民工构成劳动关系,但也有义务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提出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在上述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从有利于农民工的角度出发,认定工伤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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