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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
《公司法》即将面临修订之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以下或简称“股东除名”)规则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

 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根据功能目的不同可分为三类:股权激励型、资本管制型、“清除异己”型,但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源于2010年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资本管制型股东除名。本文将简要总结一下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股则,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除名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程序
从前述规定可以得出,现行的股东除名规则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一分钱不出),二是抽逃全部出资(即抽逃得一分钱不剩)。虽然现行的股东除名规则适用范围有限,但是,在法定的除名规则之外,法律未限制公司章程对除名事项做特殊规定。
通过前述规定,可以总结出股东除名的程序是: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出资或返还出资→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未返还出资→股东会决议除名→公司决议纠纷(如有)→股权处置→工商变更登记。
二、如何理解规则中提到的“合理期间”
催告程序中涉及的合理期限,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也不是单纯的依据公司所催告的时间来确定“合理期间”,应具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确定“合理期间”的时间范围。
三、股东除名的诉讼路径选择
股东除名以公司决议的方式作出并最终落在公司决议的效力上,所以相关的纠纷往往以公司决议纠纷为案由,可以分为三类:
1.被除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除名决议无效,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2.被除名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除名决议,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3.其他股东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除名决议有效,被告为公司;被除名股东有异议的列为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认为,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股东不具有诉的利益,不会受理。
股东除名
四、诉讼管辖诉讼时效问题
(一)诉讼管辖:
对公司的股东除名决议提起的诉讼,属于对公司决议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
确认公司股东除名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撤销公司股东除名决议适用除斥期间,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五、股东会关于股东除名的表决问题
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股东除名的,应留意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决议程序、内容合法有效。
1.拟被除名股东在股东会议中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即排除了拟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以防止操纵表决权情形的出现。
2.公司股东除名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公司法》并未将股东除名纳入特别决议,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普通决议程序,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即可通过。
此次公司法修订有望扩大股东除名规则的适用范围、完善除名程序,回应现有规则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回应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日益增长的股权结构动态调整的需求,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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