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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房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将自建的宅基房屋(内部建成十几间房屋)出租给孙某,合同中有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发生的火灾、人员伤亡、民事、治安、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与李某无关,则由孙某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孙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陈某,陈某夫妇二人承租居住。陈某夫妇承租入住此房屋前,孙某曾经表示热水器需要维修后可使用,后孙某找人维修并告知陈某检查正常可以使用,李某对此知情。在陈某妻子沐浴前,闻到煤气味道并未在意,后在其点火时,发生爆炸。

陈某妻子全身被烧伤多处,陈某手臂及脸被烧伤,其妻子住院两个月,陈某本人住院一个月。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燃气爆燃事故的调查情况》,事故直接原因是燃气胶管与墙身铁管接口处漏气,导致卫生间内的燃气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点火源随即发生爆燃。另外,燃气专家现场检查到该燃气接口为暗埋铁管再接热水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各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陈某夫妇将李某及孙某诉至法院。
燃气爆炸燃气爆炸,李某、孙某等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该案件中,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燃气胶管与墙身铁管接口处漏气,导致卫生间内的燃气达到一定浓度后,遇到点火源随即发生爆燃。此外,该燃气接口为暗埋铁管再接热水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热水器需要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李某与孙某均知情。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将自建的宅基房屋内部建成十几间,批量和规模出租谋利,此种出租与民间零散的个别房屋出租具有明显不同,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实践中此种出租无论是原出租人即产权人还是整体转租经营人都缺乏类似旅馆业和酒店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因此原出租人及转租经营人均产生重大的安全保障责任,原出租人责任不因其转租给他人整体经营而消灭,否则将导致严重的安全问题和损害赔偿的保障问题。

本案发生事故的房间中的原有燃气设备时因设备漏气发生爆燃导致受到伤害,作为原出租人的李某和作为转租经营人的孙某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妻子在闻到煤气味道时点燃煤气致爆,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90%,陈某夫妇承担10%的责任。

本案房屋所有权人(一房东)及二房东均被判决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且为连带责任,主要原因有二,一燃气爆炸系因热水器、燃气设备问题导致,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及转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供承租人使用,二因涉案出租房被李某改建为了十几间具有类似旅馆、酒店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即使李某与孙某合同中约定了李某免责,最终法院还是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直接出租人的孙某,将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陈某使用,其自然具备管理责任。如果燃气爆炸非因设施、设备有安全的隐患,且房东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一般会判决房东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直接因设施、设备存在故障而发生爆炸,如因为租客自身过失造成爆炸,那么一般也会判决房东不承担赔偿或者仅承担小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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