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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接单农药自杀,骑手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5月19日,浙江义乌。一美团骑手接到百草枯和敌敌畏订单,疑心单主欲自杀报警。民警出警后了解到,单主买农药是为花草除虫。

延伸本案:若买家购买敌敌畏确是为自杀所用,外卖骑手接单后未引起警觉报警,买家拿到敌敌畏后饮用自杀致死,外卖骑手是否有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卖家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农药并非普通商品而且显著具有危害性,农药售卖人应当尽到比售卖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农药经营者未认真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农药自杀
其次,自杀者应承担死亡结果的主要责任,法理依据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受保护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死者生前具备相当学历知识和智力能力因而对其所涉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应当具有相应的判断识别能力而有意实施,死者自杀的主观过错及其所实施的自害行为以及监护教育管理缺失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
 
另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自杀未遂的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外卖人员呢?如若将外卖人员限定为外卖行业,笔者未找到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强制要求外卖人员对运输物品为危险品的,采取报警、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与买家联系,确认购买使用用途等措施。
 
若将外卖人员扩大为快递行业,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则外卖单位及外卖人员需“落实快递企业和寄件人安全责任,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筑牢寄递渠道安全基础。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检疫监管,从源头防范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完善快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健全信息采集标准和共享机制,实现快件信息溯源追查,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
 
如若外卖人员直接将敌敌畏送至买家手中,则未认真履行“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义务,法院可能会判决外卖人员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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