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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女方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庭审,法院于4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且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判决不准离婚。
关于这份判决如何之荒唐、荒谬及错误(“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网上已有很多分析,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我们想提醒大家的是,这份判决的产生并非偶然,这种判决也不是孤例。原因是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的司法倾向,可能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加重了。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8年3月制作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6至2017年的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也就是每3个离婚诉讼一审案件中,就有2个判不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的,通常要等判决书生效后再过六个月才能重新起诉。
因此,离婚诉讼的周期短则一年半、长则二三年。
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纠纷一审判不离的概率,又进一步提高了。原因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项“二次起诉应当判离”的规定,立法本意是解决过去的“离婚难”问题——过去有些案件历经三次、四次、五次甚至多次起诉,极端案例长达二十多年,法院就是判不离,严重妨碍了离婚自由——但也留下了副作用,既然第一次起诉没有保障、而第二次有,法院及当事人双方都把精力放在第二次“应当判离”的诉讼上,第一次起诉基本上沦为走过场、拖时间。
这意味着诉讼离婚比《民法典》实施前更难了。
再加上协议离婚需要经历“离婚冷静期”、门槛提高,左右为难之下,现在更多人选择在起诉之后调解离婚,期待速战速决。
以深圳的离婚纠纷为例,2018至2020年期间有3615宗离婚诉讼,其中1134宗以调解结案,调解率约为31%。
但2021年仅过了5个月,已结案的631宗离婚诉讼中就有252宗以调解结案,调解率暂时接近40%。
对于公众而言,调解离婚可能是效率最高的离婚途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快过协议离婚。但这是否最佳途径呢?调解离婚除了效率高、周期短、有执行力之外,是否存在一些隐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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