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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是区别于非法定数字货币而言的,由有权机构发行的或其授权的发钞机关发行的具有法偿性的一类电子货币。伴随着数字经济和私人数字货币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目光转向了法定数字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属性确立了其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定数字货币法律系统的关键。出于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应用的限制以达成金融系统稳定和官方政策传导的目的,法定数字货币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央行发行并由其保证绝对控制权,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支撑其保持稳定。这也意味着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币的数字化形式,币值和利率均和本国纸币保持一致。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学界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其法律属性的界定。

从我国现行法角度来看,《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其中并不涉及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的法定数字货币,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首先需要其获得与现钞等同的地位,那么法律对于人民币概念的重新界定就应当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从技术层面分析,DC/EP的基本架构为“一币、两库、三中心”,核心技术为分布式账本和密码技术,并存在智能合约的可能。这说明了法定数字货币不仅具有无限法偿性的国家法定货币属性,也即将包含身份和交易信息,超越货币要素而承担信息要素,可能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

第三条路径则是从对于非法定虚拟货币的属性界定进行比较,目前的虚拟货币的属性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其为计算机代码,也有认为属于财产性利益。而DC/EP的技术和理论基础以目前的一些非法定虚拟货币为基础,同时有国家信用机关的背书,具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这一基本属性和职能。
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督

虽然法定数字货币因其币值稳定、公信力强等因素一般被认为更易于监管,但同时也因其对于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控和更容易产生的规模效应,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法律系统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有刑法学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内乃至国际流通和交易的方便,且受政策影响较小,更容易成为交易型犯罪的媒介。尤其是以虚拟智能合约为载体,可以轻易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因而对于智能合约的预防性立法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中的重要一环。

从跨境金融活动的视角看,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有助于减少跨境交易的复杂性,但也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从法律工程学角度,法律和工程的结合应用也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国家法定货币的信用关键依赖于货币技术的绝对保密性,而这要求区块链的共享账本兼具有共享和保密的特质,在这一块法律规制仍属于空白领域。

同时,可能存在的过度监管也值得警惕。有学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着将使用者的日常行踪、消费习惯、工作收益覆盖在系统的监控之下,而目前针对央行的权力和职责的法律规制也仍属立法空白。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立法必须平衡对于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两者,才能充分发挥法定数字货币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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