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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丈夫以外去世,妻子跟婆婆争遗产
张先生和黄女士在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在婚后多年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执。2019年黄女士忍受不了就一声不吭离家不走,至此了无音讯,两人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张先生因突发意外去世了。

张先生的父母在天河有一套房屋,父亲在2010年就去世了,去世时还立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张先生一人继承属于他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同时张先生的母亲也同意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给张先生。所以,张先生在结婚前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了天河房屋的全部产权。张先生生前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将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现在因为没有偿还借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拍卖该房屋并清偿了债务,剩余房款就由法院暂为保管。

此时,年过八旬的老母亲因房屋被拍卖而无家可归,为了解决生计困难,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张先生名下房屋拍卖后剩余房款。黄女士知悉此事后认为自己也是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这钱。而老母亲认为,黄女士在张先生生前就离家出走,在张先生去世后更是拒绝为其料理后事,如此薄情,无权分遗产。

律师点评

在张先生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因张先生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其未生育子女,张先生和黄女士虽感情不和,但两人仍是夫妻关系。根据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规定,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及配偶。
 
那张先生母亲认为黄女士无权分得张先生遗产的主张能否成立?
继承人无权分得遗产的情形有两种:

情形一:行为恶劣,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妻子在丈夫去世之前离家出走,与丈夫一直分居生活,丈夫去世之后拒绝料理身后事。妻子此行为没有履行到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帮助的法定义务,但这行为严重程度尚未达到上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节。所以,以《民法典》第1125条为依据剥夺妻子继承权的可能性不高。

遗产
情节二:有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妻子确实对丈夫没有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主张少分遗产。但要想丝毫遗产都不分给继承人,法院对此要求会更严格,把控得更谨慎。譬如有的人,明明很有钱,但是父母生病,却不闻不问,既不给钱看病,又不到场照顾,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不能分得遗产的可能性更高。
 
老母亲能否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第1、2、3款: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老母亲是可以主张多分遗产:

01、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缺乏劳动能力

比如小孩、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群体。如何定义“缺乏劳动能力”,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直至最近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21年7月1日生效)。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02、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主要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对被继承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安慰等多方面因素。

03、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那跟被继承人一起住,就能多分吗?当然不是,具体是否多分还得要参考“经济上支持、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这三个因素进行判定。
 
回归到本案,首先,老母亲年过八旬,年事已高,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且其本人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属于第一种多分遗产的情形——“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其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原本也是父母的房屋,其中有部分产权份额还是老母亲无偿赠与给被继承人的,理应也属于对被继承人的经济支持。再者,遗产多分给老母亲,这有利于鼓励尊老养老,是我国法律对情理法融合的体现,更有利于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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