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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均可以主张分配。根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共同财产的类型包括: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知识产权收益
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收益”该如何理解呢?根据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而且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基于这些权利而产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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