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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解读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其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自征求意见阶段即引发了诸多争论,虽经发布实施,热度不减。

1、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适用范围:我国解除婚姻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在对婚内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向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的方式;而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请求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婚姻进行强制干预,进而达到离婚目的的方式。由前述概念可知,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方式。

3、具体操作: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其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向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社会公众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意见多样:

观点一:该制度的设置可给予濒临崩溃的离婚当事人更多思考时间,有利于家庭回暖,挽回可能破裂的家庭;

观点二:无设置的必要,对于心意已决的当事人,只会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徒增痛苦,且对于因家暴等特殊情况导致决意离婚的当事人,可能增加更多的伤害;

观点三:离婚冷静期设置具有其功能性,但不应“一刀切”,对于因家暴、遗弃等家庭矛盾引起的离婚,应区别对待;

观点四:应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自己选择是否需要冷静期。
业内认知
首先,该制度非我国首创,但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国家对于婚姻治理的探索,是通过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以求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其次,离婚冷静期并未干涉离婚/婚姻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已是共识,而“规劝式”的制度设立只是增加了思考时间,时间届满,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并未改变。

第三,该制度在征求意见阶段的讨论十分活跃且不乏恐惧与担忧之声,该恐惧心理糅合了对家暴的恐惧、对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丧失的担忧。对此民政部和全国人大作出了回应,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

1)家暴等特殊情况可采取诉讼方式离婚,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调整;

2)设立冷静期是为了促成夫妻双方反思,避免冲动离婚。
冷静期
针对前一个观点,诉讼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场漫长的征途,无论是从时效性以及发起诉讼离婚的成本等方面考虑,诉讼离婚都不是协议离婚的良好替代,更不应该是作为受害者被家暴人群的救命稻草。

而后一个观点则预设了“夫妻离婚中冲动者甚多”的前提,而民政局发布的(1997年-2016年)复婚率显示,即便是在复婚率最高的2016年,离婚夫妇复婚率也仅为10.6%。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例中离婚的主要原因并非出于一时冲动。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初衷是国家对于婚姻治理的探索, 是国家通过程序设计,为浮躁的社会打一针“镇静剂”,既给予离婚当事人更多的思考空间,避免冲动式离婚,以求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又通过制度安排,“劝退”部分以离婚为手段的不合理诉求。对于同意且具有真实离婚意愿的当事人来说,还可据此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更妥善的安排。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该制度仍心存疑虑,而无论冷静期的设置在公众中的评价如何,这一客观上将离婚过程复杂化的行为且以法律与行政名义推行,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焦虑。目前该制度已确立,能否取得立法效果仍待时间的检验,而是否有配套的法规出台或制度设立,我们拭目以待。

有幸同船,舟行不易。愿未婚者仍能怀抱渴望,对未来婚姻充满信心;已婚者能抵得住日常生活的琐碎,经得起柴米油盐酱醋茶的风浪,冷静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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