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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数月甲感觉转让给丁部分股权对自己不利,于是想办法要回股权,经查询工商登记内信息有一份载明吸收新股东丁、转让股权、组成新股东会、变更公司章程的决议。
甲从未参加过该股东会,更没有在股东会上签字,股东会上甲的签字是由他人代签的。问题来了,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分析: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决议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公司的公司治理并不规范,公司决议只是用于变更工商登记用的,因此往往并不真正召开会议便形成了公司决议。
显然,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其所形成的公司决议存在着天然的瑕疵——签字不真实。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本是股东针对决议瑕疵选择救济的一种方式,如果事后股东对决议内容进行追认或者有证据表明股东对此知晓且同意,则应认定该股东会决议符合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此时股东仅以未签字或签字系伪造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或撤销,无论是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从维护公司决议效力和公司内外部稳定角度来看,都不宜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上述案例中,甲已经接收了丁委托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即已经通过实际行为对决议内容进行了追认或对此知晓且同意,因此应认定该股东会决议符合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决议的法律效力并不因甲的签字系由他人代签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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