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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2020年6月10日,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内销售的旭日牌保温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产品包装上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字迹较为迷糊。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发现该保温杯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020年6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便利店销售的旭日牌保温杯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便利店处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某便利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某便利店拿出自己的进货小票、发票、货物验收单等,证明自己进货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最终减轻了处罚。

案情解析
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便利店内销售的商品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该便利店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被没收了违法所得。不过该便利店前期通过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留取进货小票、发票等,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让企业减轻了处罚。通过案例可知,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产品质量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企业信誉,更关系到客户利益。因此保证产品质量,防范产品质量风险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
3.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存在产品未投入流通等三种情形时,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防范对策
1.规范签订合同。企业在经营中,一点要从供应商选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付款等多个环节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合同管理,避免不签、倒签合同的情形发生;要细化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便于进行维权和追偿。
2.严把产品进货关。无论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要切实地开展尽职调查,履行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查验相关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供货商出厂检验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资质证明,要留存供货商真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送货单、验收操作记录、发票等证据。
3.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健全产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编制商品质量纠纷应急预案,及时查验库存,建立动态台账和预警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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