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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纠纷中,不仅涉及夫妻感情问题,亦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调整,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完善。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赔偿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二)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即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构成遗弃。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条属于此次《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个案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作出认定,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再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的,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伤害的等,如果由此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男方行为也足以构成重大过错。这条兜底条款赋予法院个案判断裁量权,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救济依据,大大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范围。

     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无过错方主张要求损害赔偿的,应提供过错方存在上述所列过错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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