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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三种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
       如何设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的工作结果完成至关重要,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确定员工不同的工作时间制度,在选择不同工作制度时也要考虑到相应制度下不同的加班工资规定对企业付出总成本的影响,力求在实现工作结果的前提下成本支出最小化。 

       我们国家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种工时制度,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都可以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当然 标准工时制下可以调整每日不同的工作时间,比如设计早班、晚班不同的工作时间段,但是每日工作的时长是固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建筑、旅游、交通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工种,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这两种制度是需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具体审批的流程可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不同制度下对于允不允许加班和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不同的,所以这就引出企业对工作制度的不同选择和加班时长的不同选择可以优化企业的成本的问题,现对如下三种制度的工资发放规定进行总结: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大多数写字楼办公的企业或者制造业等企业选择的工作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的朝九晚五的工作制度即是这种,对于一部分制造业为了赶工期可以设计早中晚三班倒的工作时间安排,也是适用这种制度,应注意该制度下若公司想要延长工作时间,则需要与工会和员工进行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公司必须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仅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按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工时制度下如发生加班情形,应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工资
2、延时加班:150%
3、休息日加班:200%或者补休
4、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劳动法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一些不需要每日上班工作的工种,企业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计时周期的工时制度,即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具体计算某一天的工作时长,而是计算某一段时间内(周、月、季、年)的工作时长,只要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长没有超过相关标准,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公司也可以安排员工周末上班。但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平均的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制中的综合时长标准如下: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每季度不超过499.92小时;每年不超过1999.68小时,如需要加班,每月延长的工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情形不存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延时加班情形,其他情形下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加班费:
1、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工资
2、延时加班:150%
3、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限制,以及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公司应当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公司可不支付加班费。虽然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都没有加班费,但原则上应遵循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因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员工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客观上长时间明显超出8小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应遵循当地相关规定,对此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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