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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是集体合同生效之后,企业又招了新员工,那么这些新入职的员工是否能适用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呢?
01案件回顾
某纺织厂2005年新招收了一批纺织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人后来在工作中发现,原先的纺织工人同纺织厂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工间操,即每工作满2小时以后,会有15分钟的工间操休息。这批新工人认为,企业与她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这个集体合同内容相悖,因此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将工间操的时间补充进劳动合同中。但是纺织厂表示这不适用她们。于是,这批工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适用集体合同的标准,承认她们的工间操休息权。
02法院判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纺织厂以员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和生效后进厂为由,不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裁决纺织厂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新招女工工间操休息时间。
03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合合同应当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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