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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八大误区
这种情况在2015年以前,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在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下可以执行唯一住宅:

1、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就是说,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例如,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这套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2、有转移产权行为
当法院判决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把自己名下的多套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自己名下只留了一套。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协议无效,被执行人还是会被强制执行。

3、不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住宅
有的人以前想钻空子,买房子就往大了买,反正唯一住房不可执行,这样不还钱还有好房子住。法院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是为了给债务人最低生活保障,但想逃债避债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债务人的住宅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参照当地公租房面积及装修配置),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宅。

同时,执行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需要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

二、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也不知道是谁传的这个谣言,太坑爹了。

首先,婚姻法第二条已经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

其次,对于吃不吃亏,主要是涉及财产。结婚后,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没有谁先提离婚谁吃亏一说。

三、分居满两年即可自动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里是有分居满两年的说法。但前面的因感情不和你有没有看到呢。

在实务审判中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这对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当事人来说如何举证能等到法院的支持就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同时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离。

四、判离就可以和子女一刀两断

有这种想法的人,你还配当父母嘛。《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但不会一刀两断,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还需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还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


拒绝按法律文书抚养子女的一方会被法院处以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还想一刀两断,想屁吃。

五、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这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判决。
判定离婚

六、只要没判离,就有权接妻子回家

如果你想试图重归于好,那就好好表现,尽最大的努力表现自己的认错态度。但想强行接走妻子,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构成民事侵权妨害诉讼依法进行,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七、离婚了,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一般结婚时,男方都会给女方见面礼,也有女方给的,各地风俗不一。本来给见面礼就是想结婚,现在一方反悔了,那钱肯定不想打水漂。那么这时你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给对方的见面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

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八、骚扰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与妻子离婚后,还经常找借口干扰前妻的正常生活。他们认为对方曾经是自己的妻子,所以纠缠前妻没有违法。实际上,夫妻双方一旦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就恢复了再婚自由,相互间不再具有忠诚、扶养、同居等义务。离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已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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