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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如实告知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已失效)只规定了因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编纂对此进行修改,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现在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有:1、因胁迫而结婚的;2、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第二个事由在《婚姻法》里本是无效婚姻中的事由,但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将该事由放在了可撤销事由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是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此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将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一方面对于某些重大疾病,如传染病等,确实会存在危害配偶健康的风险存在,造成家庭生活的不便。另一方面,有些疾病会岁基因遗传给下一代,给下一代造成影响,也可能会给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都是家庭或者说婚姻中都应当想清楚或者说应将负担的责任,所以另一方有权在做出结婚与否之前,获知他应当知道的关于婚姻中另一方的基本情况。
 婚姻
要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1、重大疾病范围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声誉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
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
4、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婚姻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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