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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资本的法律问题
大家都知道,所谓公司注册资本就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认可以愿意投资到公司的资金,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出资到公司后,就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是不得随意抽回。

而现实中,很多股东,特别是“夫妻档”父子兵“”的公司,股东总认为公司的就是自己的,自己的就是公司的,傻傻的分不清,直到出现问题还搞不明白是那里出事了。

下现就目前公司注册资本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解析如下:

1、虚假出资

不少公司因为股东自身资金不足,没有能力缴纳注册资本,而实缴资本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才能在工商局进行变更。有的公司找会计事务所处理,而会计事务所不作实质审查,竟然在验资报告中出具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让注册资本在工商局变更为实缴资本。

虚假出资除被追究民事责任外,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即虚假出资罪,败是参与的股东和会计事务所都会涉嫌犯罪。因此请谨慎对待。

2、抽逃资本

还有公司会找一些拆借资金代为缴纳注册资本,也就是借钱过账,做完验资后将钱抽回还回去,有专门的公司替人做这种资金拆借从中谋利。

然而注册资本一旦进入公司账户,就属于公司,股东是不得任意抽回了,如抽回会涉嫌刑事犯罪即抽逃资本罪。而且如果出现民事纠纷,如公司财产不足以还债,被查实股东抽逃资本,仍然需在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认缴资本过高无力实缴

目前实行认缴资本制,有的股东无视自己的经济实力,将认缴金额写的很高,期限很长,以为这样就没事,而实际时如果不按时认缴出资或即使出资期限未到,公司没有财产还债务,股东同样需要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时候法律规定可以期限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 

4、未实际出资转让股权

有的股东在注册次本认缴期限未到时,会转让股权,然而股权不是一转让就可以逃避一切债务。

司法判例中,判决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因此,请各位在设立公司时认真设定注册资本总额,并能及时实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所谓公司责任“有限”的作用,以保护股东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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