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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上面所列举的六项情形便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而且可以看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承担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责任。以前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还包括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随着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年检制度的取消,也就不存在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的问题了。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五项法定原因之一(另四项分别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适格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也就是说当公司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后,无需经过其他任何程序,公司本身就已经处于了解散状态。在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该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经过严格的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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