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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合法的公司诉讼代表人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意志的表达必须借助于外部载体,在诉讼中,“公司”本身是无法直接进行诉讼活动的,只能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其进行诉讼活动。

围绕公司控制权发生的公司诉讼纠纷中,在多方均声称只有自己一方才能够代表公司情况下,谁享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常会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首要问题。

一般而言,有可能代表公司的有以下几类主体:1、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法定代表人;3、公章的实际控制人。前述三类主体在确定谁才是合法的公司诉讼代表人问题上,并不能直接进行简单的排序,首先需要考虑的还是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但在实体审理时不影响公章(甚至包括假公章)的证据效力,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一般均构成表见代理。
法人代表

与在外部纠纷持宽松原则相反的是,在内部纠纷中便要严格从实际的公司意志角度判断诉讼代表人了。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如下排序: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居首,其次是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最后是公章持有人。也就是说“人”的效力高于“章”的效力,决议的效力大于工商登记的效力。这一排序的法理基础是公司内部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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