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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忠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上述条文第二款提出了夫妻负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忠诚义务就是今天小编要讲述的“忠诚协议”出现并存在的原因和前提。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老百姓的物质需求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时身边的诱惑也不断的出现,这使得婚姻状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根据小编搜集、整理近几年的婚姻案件统计数据,近70%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婚外情,而婚外情案件中无过错方拿出《忠诚协议》要求对方赔偿的占了半数,从上述统计看来,婚外情成为了离婚了主要因素,而《忠诚协议》已经成为常态,成为无过错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法律所称道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会以不同的方式出现,比如认罪书、保证书等等。

当法院支持第一起“忠诚协议”案例的出现,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赞同的就有反对的。反对者认为,《忠诚协议》不应当受到支持,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忠诚协议”这种协议缺乏道德性,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也会对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形成约束,更可能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因此“忠诚协议”应属无效。赞同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对《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间忠诚义务的具体化,这与法律原则是相符的。另外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所以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放弃自己一定的财产或承担责任。并且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因此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忠诚协议》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可以对忠诚义务的内容和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约定,为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量化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婚姻家庭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忠诚协议

  虽然《忠诚协议》应当得到支持,但也不能放任其做无限制的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大多数都是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不忠行为时,应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涉及财产,应得到支持,但是如果涉及到人生自由和权力,甚至涉及到身体健康和生命,那无论当事人在当时是如何的自愿,在法庭上都不会承认其效力。另外约定的违约金额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宜漫天要价,而显失公平,比如本案当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如果履行明显对违反协议的一方不公平,甚至使其陷人困苦的境地,此时,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有限的认定。

小编接触的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有些是有效的内容,有些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因此,对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社会的普遍认知,多方面进行考量。

《忠诚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也说明人们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努力探索、尝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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