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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排污水触犯法律被判刑
 春节刚过,企业开工忙,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也要关注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工业型企业,如胡乱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行为,很容易触犯刑法而被判刑。

 案件回放:在义乌做生意的周某,自2013年起租用义乌城西街道西站小区厂房经营压模厂,后于2016年年底开始从事合金饰品的生产加工。在此期间,周某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将抛光程序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的废水排放至外环境。经义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从该加工点内连接地漏的两处存水弯取样的废水中均检测出镉,其中地漏1存水弯总镉指标达到排放标准的25.4倍,地漏2存水弯总镉指标达到排放标准的28.4倍。
法院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即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点评:过去,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现在,不在论及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可判定污染环境罪,这就降低了入罪门槛。
各地经济转型升级后,生态文明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升,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成为大家共识。因此,在国家主导下各领域进行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行动。所以,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关注国家最新政策,把握总体经济发展方向,以防自己经营过程中法律的风险。
环境污染
企业的以下行为很容易触犯环境污染罪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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