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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引起的法律纠纷
“非法同居”曾在80年代被提及,在当时的社会观念来说,未结婚而同居就是不道德,为社会所不接受的。但随着国家的发展、思想的开放,未婚同居获得了社会的认同,也成为了一种社会普遍现象,也就不在用“非法同居”这个词了。

这时的同居成为婚姻的暂时先导,成为了一种试婚方式,试婚的结果只会有两种:
1、结婚;
2、分手。结婚是美满的结果,分手也不是最坏的结果,但是导致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争议却是让人头痛不已。

     当然同居关系不仅只是笔者上文所言的男女双方未婚同居,还包括一方已婚与他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那么同居后分手会产生那些主要的纠纷呢,笔者做个简单的陈述:
 
1、同居期间财产争议
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般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这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似。
 
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该法条看,民法典保留“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是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男方条件好,且女方同意,可由男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关系
3、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合法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很多女性当事人拿着这个法条来跟笔者讨论,为什么已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了,不能以该法条保证自己的权益。国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嘛。对于这一点,笔者需要说明一下,国家对事实婚姻的承认是相对的承认,是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使你符合结婚条件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也不为法律所承认是婚姻关系。所以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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