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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说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研究,具体的制度设计、规范邹议,已经有很多大牛写了很多专业学术文献,自己写不出新的观点(这也是这么多年自己没有写学术文章的原因。以自己有限的视野和知识储备,梳理、搬运已有的观点尚且余力不足,更不要说创新了)。

一、民事法学界的“九阳神功”。

在浩瀚的民商事法学理论及法律规范中,如果一定要选一个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没有之一,那我觉得非民事法律行为莫属。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概念、边界)及对应的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价值判断(是否有效/可撤销),就像是金庸笔下的九阳神功,一旦练就、掌握,就打通了民商事法学的“任督二脉”,再学习、理解民商事法学的其他制度设计及法律规范,就会事半功倍。如若不然,你还是从前那个挠头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而民事法律行为,源于民法最核心、最底层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意思自治。

二、王婆,我要买个瓜。

到底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又是意思自治呢?具体的晦涩的专业定义就不摘抄了。我一直在想,能不能找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把这晦涩、专业的名词“漂白”了给读者。想来想去,也就李建伟老师买瓜卖瓜的例子最为生动且通俗易懂,这里借用并适当延展一下:

一般情况,通俗、狭隘的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王婆卖瓜、路人甲买瓜的行为(买卖行为是最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制度及规范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其实说专门考虑也不为过)特殊情况,防止被二班的同学砖空子,引起各类不公平事项,导致老百姓们相互扯皮,耽误大家做生意不说,还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王婆卖瓜,路人甲买瓜的的一般情况是:

俊男靓女体育运动过后,口渴,想要买个西瓜解渴。于是走到王婆西瓜摊前,问:“王婆,这瓜怎么卖?”王婆:“我瓜很甜,5块钱一斤。”“1块钱,卖不卖?”“低了4块钱不卖。”“好,我买一个”。俊男靓女给钱,王婆给瓜。这里,路人甲想买西瓜的内心想法通过说话的方式表达,告知王婆,想要付钱买西瓜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俊年靓女想买瓜解渴还是买可乐解渴亦或是买冰激凌、买矿泉水,就是意思自治。

王婆卖瓜,路人甲买瓜的的特殊情况是:

来买瓜的不是俊男靓女,而是一个不识字的聋哑人,或是一个刚三岁的熊孩子;王婆威胁路人甲,不买瓜,分分钟弄死你;王婆卖的实际上是毒品,不是西瓜等等各类特殊情况。

为了应对这些个特殊情况,法律通过具体的规范,告诉大家:什么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什么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路人甲清楚的意识到自己想买西瓜并把买西瓜的想法清楚的告诉王婆,并且有能力为买到的西瓜支付对价。那买西瓜的行为就成立了。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但交易的不是西瓜,而是毒品,那这个交易行为也无效,因为买卖毒品会害人,法律不允许。(此次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去掉了“合法性”要求,逻辑上更为周全,理论上也更为自洽。)
民事责任

三、金字塔底座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表意清楚+表意自由(也就是要有清醒的意识和把心里的想法真实、自由、充分表示出来的行为),因此才有了针对表意不清楚(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制度弥补了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欠缺,委托代理制度则扩大了被代理人的活动领域等)及针对表意不自由(受欺诈、胁迫等)的制度及法律规范设计;因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表意清楚+表意自由这一特定的要素,才有了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的事实行为;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与边界,才能更好的理解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更好的区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另民法视野内,意思自治是核心原则。但意思自治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约束与限制,于是才有了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认定与评价制度设计,才有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规则、背俗规则的适用......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就像是金字塔的底座。有了这底座,才有了在穿越千年仍熠熠生辉的民事法律理论及规范这座“金字塔”。

真的很佩服那些将社会活动高度抽象、概括,提出法学核心概念,为法学奠定基础理论的先贤们。

结语

任何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背后,都有特定的背景、目的及价值取向,弄清楚,搞明白了,那些冰冷的法律条文就会生动、活泼起来,并指引、规范、演绎着这璀璨的俗世。

大道至简,每当遇到复杂的新项目、新案件时,总是告诉自己:静下心来,倒回去,再倒回去,从最底层的法律定义、最基础的规范原则、最核心的价值判断出发,一遍遍,总能抽丝剥茧,找到丝丝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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