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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因素(如拖延诉讼程序)的考虑,某些当事人恶意申请管辖权异议,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在实践中,已经有许多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本文通过列举具体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滥用会造成何种危害?

一、定义: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相关处罚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就同类案件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

同类案件中,在法院就某一案件已经做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仍然在其他案件中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

2、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
管辖权

3、在法院已经释明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

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可能会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法院具有管辖权,如当事人依然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滥用诉讼权利。

4、在具有明确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提起管辖权异议

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且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仍然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可能被法院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

5、反复多次滥用各项诉讼权利

某些案件的当事人,为拖延诉讼程序,反复多次行使各类诉讼权利,同样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滥用诉讼权利。

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1、增加诉讼成本。

2、浪费司法资源。

3、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损害司法权威。

五、律师提示:

管辖权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正当行使该项诉权,避免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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