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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除应明确子女抚养问题外,还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1.分割方式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该条款规定,可知: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该条款规定,可知:法院在判决时,要照顾以下三方的权益: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其中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是《民法典》较原《婚姻法》的新增内容。

什么情形下属于无过错方?

这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来判断。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该条规定,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为无过错方。

3.补偿原则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更深刻的理解该条款,我们把该条款内容与原《婚姻法》对比一下。

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通过对比可知,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现实生活中,我国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很少,导致承担家庭劳务较多的一方很难在离婚时得到补偿。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财产补偿制度范围有所扩大,不再以婚内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同时该条款增加了救济方式,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上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补偿相对弱势的一方,是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
财产分割
4.适当帮助原则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该条款,需要注意的是:

(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帮助。

(2)离婚时,如果双方均生活困难,则无互相帮助义务。

(3)帮助办法,包括帮助方式、帮助期限、帮助程度等,均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适当帮忙原则不以一方有过错、重大过失或少尽义务为前提,主要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

5.损害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该条款,需要注意的是:

(1)该条款所指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仅当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双方均有过错时, 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以离婚为前提。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分割

夫妻在出现感情危机时,一方擅自隐藏、转移、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并不少见。

对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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