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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跳车案事件法律解说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货拉拉跳车案”的司机已经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本案面临的基本困难。

本案目前存在的困难就是根据案件材料信息无法查明司机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意图。从本案案情来看尽管存在司机偏离正常路线等问题,但这仅仅是违反管理规范和货运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存在刑事犯罪的可疑,但并不是刑事犯罪的证据和依据。目前,能够认定司机存在故意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可能无法查明事发时车上发生的具体情况。

第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

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排斥说。该观点主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属于排比关系,即一个行为无法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时,其行为必然不构成过失犯罪。具体到本案中而言,无法查明司机的行为成立故意犯罪,那么司机也必然不构成过失犯罪。另一种观点是层次说,主张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位阶高低关系。故意犯罪位阶较高,过失犯罪位阶较低,一个行为被规定为过失犯罪,那也必然被规定为故意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然存在故意杀人罪,失火罪必然存在放火罪等。而一个行为被规定为故意犯罪,其是否成立过失犯罪。则需要看法律是否进行了明文规定。就本案而言,长沙市高新区公安机关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故意和过失并非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位阶高低关系,也即司机即便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但并不能排除其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本案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

司机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和货物运输人员,其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驾车规范和时刻注意车内情况,在仅有一名乘客的情况司机更为容易地履行自己的这种监督义务,也不存在观察车内情况的障碍。司机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在女子存在异常行为时未采取减速和停车等措施,存在疏忽大意的主观过失,且过失行为与女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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