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1、如何判断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系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即成立;以银行转账的、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即成立;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即成立;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即成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是否能把钱追回来?
出借人存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如果借款人已经还款亦或是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其他纠纷,由被告方举证说明。
3、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诉讼中主张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4、在网络贷款平台借款,网络平台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出借人可以请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若 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向出借人借款50万元,出借人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后给到借款人48万,哪个金额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应当将48万认定为出借本金。
律师建议:出借款项给他人时,建议双方签订合同,对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利息、争议管辖地等作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次修正: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