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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五、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六、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夫或妻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七、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的名义人个人财产,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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