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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借款合同利息相关规定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下,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关注以下与利息相关的规定:

1. 利息是否可以预先扣除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借款合同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只要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均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以下层次进行处理:(1)当事人应当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2)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1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的规定,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3. 利息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利息支付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1)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根据前三种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 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贷

5. 高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条款规定的“禁止”,并非只是倡导性规定,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今后借款合同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合同或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
 
6. 民间借贷中利率如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 哪些企业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中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8. 逾期利率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逾期利率与违约金能否一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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