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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和被告宋某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感情失和,产生矛盾,并分居。雷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好转。后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 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曾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感情破裂,经调解仍未能好转,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结束,感情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但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得到保障,如果您身处文中的情况,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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