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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必须知道的10个法律问题
2021年的情人节如约而至,情侣们会用各种方式营造仪式感,为恋爱的甜蜜加分,而表达爱意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经济上的付出,大家的朋友圈都会被情侣们晒红包、晒礼物刷屏。

恋爱的甜蜜固然美好,但是多数人总是免不了吵吵闹闹,尤其是到了分手这一步,为了理清两人的明细账往往闹得很难堪,因此笔者为大家整理了恋爱中必须知道的10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恋爱中多一份理性。
1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送出去的东西能否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为了给感情加分,恋人同居,一起逛街吃饭,互赠礼物和红包都非常常见,更有甚者,有些情侣奔着结婚去,为对方买房买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当甜蜜的热度褪去,闹到分手的时候,蓦然回首,为对方付出了太多,那这些已经送出去的东西能否主张返回?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1 恋爱期间日常性、一般性的开支,多支出的一方在分手后可否要求主张返还?

逛街、吃饭、看电影是一般情侣的日常,这些支出,一般属于消耗性的,没了就没了,也就不存在返还的标的了。而恋爱中普通的礼物,也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完成所有权也就跟着转移了,所以是要不回的。

1.2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买车并将车房都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支付给另一方大额的现金或者购置奢侈品等,在分手后出资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这种情况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情侣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出资一方可以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财产。

这种情况下,建议出资一方,尽量通过本人的银行卡转账、支付宝或者微信方式汇款,保留汇款记录。在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大额的现金或者购置奢侈品等情况下,由于现金和奢侈品往往在交付时少有见证,而且流通性较强,所以出资方的举证会比较困难。对于现金交付,如果能够让收款方出具收据确认最好,但在恋爱过程中较难实现,所以大额的款项建议汇款。对于奢侈品等贵重物品,除了保留汇款记录,出资人还应当尽可能的保存好购物小票并且当场与受赠人及物品合影。

1.3 恋爱期间送的特殊红包是否能要回?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方式发红包、转账等非常频繁,尤其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生日、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发送520、1314金额的红包,又比如平日里发送的备注有“爱你”“照顾好自己”等内容的红包,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转账金额不大的,一般会被认定是为了增进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分手后不能要回。作为收款方,也可以在收款之后发送“节日红包好喜欢”等内容,锁定红包赠与性质。如果是非特殊日子,或者转账内容没有以上备注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

2双方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能否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的特殊红包一般因为金额小,感情色彩明显,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是赠与而不能要回,但是大额的资金往来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一种情况是出具过借条,并且存在实际支付借款的行为,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可能性很大;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借条,仅有转账支付,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双方的借贷合意及恋爱期间的所有资金往来明细,尤其是大额的资金往来,对于转账数额明显高于情侣间的相互经济支持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3分手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期房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期房,但一旦分手,双方对于期房的处理就会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事先对所购房屋在分手后的处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照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分手时,任何一方可就所购房屋提出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审判实践中,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所以法院对期房只能依据预售合同取得了的“债权”进行分割,而不是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由于当事人恋爱关系终止,而且两人均表示不愿意一起成为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因此法院可能结合对男女双方对房屋的出资额、贡献大小和公平角度等因素对“预售合同的权利”进行分割,判令由一方继续履行预售合同,并向对方支付购房折价款。
恋爱

4结婚不成,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如果诉讼,双方父母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

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大,这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立或条件消失即双方最终未结婚,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而,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给付财物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而且彩礼金额较大,男女双方履行能力有限,故而父母和亲属应当亦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纠纷的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而对于接受一方,可以就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必要消耗,为筹办婚事支付的必要费用等举证,这都可能影响到彩礼返还的范围。

5恋爱期间意外怀孕,男方不同意生,怎么办?

恋爱期间意外怀孕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首先女方具有生育权,这个孩子生或不生下来,取决于女方。即使男方不同意生,也无权干涉女方的生育权,如果生下来,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不生下来要终止妊娠,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至于终止妊娠给女方带来的心理影响,因为难以界定并且恋爱是双方自愿的,所以“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现实中,也有很多女方怀孕后发现男方“已婚”,导致女方不得不流产。这种情况下,男方在交往过程中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欺骗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不仅耽误了女方的青春,使其承受情感背叛和分手的痛苦,同时还让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了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男方实际上也没有将女方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6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恋爱期间怀孕,即使男女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对于出生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均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7同居期间遭受对方暴力怎么办?

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对于共同生活的有恋爱关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执行,但并非完全适用该法,具体情况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进行调整。  

8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其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9分手后,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恋人分手了,在情感上女生总是会觉得把最好的年华给了对方,到最后却是只开花不结果,亏大了,于是有的人在分手后向另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恋爱是自由发生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恋爱不成,很难说是谁对谁错,或者谁侵害了谁的权益。所以法律不承认分手后,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

10男女朋友之间是否存在强奸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前提是违背妇女意愿。一般情况下,恋人之间以甜言蜜语、承诺等方式使双方发生性关系,由于女方在当时是有自主选择权的,因而即使男方未兑现承诺,女方事后反悔的,男方也不构成强奸。当然,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使用上述手段与女方发生关系,是构成强奸的,但由于双方是恋爱关系,女方的举证就非常重要,会影响对于强奸的认定,建议女方及时报警和就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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