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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结婚冷静期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将婚姻视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故有”终身大事”之称,在此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的背景下人们对于婚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关心就不难理解了。

      近年来立法者和公众普遍关注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婚姻的安定性,最大程度上来保全婚姻关系的存在。为此,我们的《民法典》确立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该制度大家比较熟悉,不再赘述。

对此,发表以下看法:

第一,法律不应当过于涉及恋爱领域。

       现代婚姻:大多数是恋爱自由发展的结果,是男女恋爱关系向前推进的发展状态。故结婚不仅仅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恋爱自由的发展过程,其本质仍属于恋爱领域。对于恋爱领域,国家法律不应进行过多干涉,应当由男女双方自由进行选择和取舍。由人最自然的领域法律应该远离,由自然本性作出最自然的选择,即便这个结果可能是不好的结果。因为,法律的过多干涉将会比干涉后取得的好结果更加具有危害性。
冷静期

第二,”结婚冷静期”的制度不具有可适用性。

       相比较《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而言,”结婚冷静期”不具有可操作性。”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延缓当事人离婚的进度,给予当事人最大的冷静思考,以便于最大限度地维持婚姻关系的存在。而”结婚冷静期”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法律对恋爱自由的干涉,是对自然结婚的一种阻碍。该制度的实行将会节外生枝地引起男女恋爱双方计较和对抗,变相提醒他们最大化进行挑刺对方。将互谅互让的包容和宽厚传统抛之脑后,带来的严格地和苛刻地过度审查,如此下去,结婚秩序将会带来严重的混乱,中国结婚比率大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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