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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确认单签收瑕疵
实践中,买方上门提货(自提)是买卖合同常见的货物交付方式,在此种交易习惯下,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出现买方以未收到货作为抗辩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若卖方主张其已履行交货义务,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在买方自提交付模式下,《收货确认单》成为证明卖方完成标的物交付义务的直接证据,如我方不能提交客户签字的《收货确认单》原件,则可能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瑕疵常见形式及效力认定
(一)未盖章,仅有提货人签字的《收货确认单》。仅有签字的《收货确认单》,如果签字的提货人是合同约定或买方授权的提货人,或者是在双方以往的交易中有签收货物记录的买方员工,则提货人的行为属于职务或代理行为(含表见代理),法院一般对该《收货确认单》的效力予以认可。
(二)未盖章,仅有其他人员(如提货车辆司机等)签字的《收货确认单》。若提货人非买方指定的人员或未取得买方授权,则需要卖方额外证明提货人的身份以及与买方的关系,否则该等《收货确认单》的证明力一般不被认可。
(三)有盖章,但仅为复印件的《收货确认单》。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复印件缺乏真实性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或虽经质证,但其证明力不被认可。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复印件形式的《收货确认单》无法单独作为交付凭证,从而可能导致卖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收货单
《收货确认单》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一)财务管理混乱的风险。从公司财务管理角度,《收货确认单》是公司开具发票的依据和追索货款的直接依据。如未取得买方确认收货的有效凭证便开具发票,未来可能会形成有争议的应收账款。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从民事诉讼角度,《收货确认单》作为货物交付的有效凭证,能证实买方取货的事实。《收货确认单》签字盖章存在瑕疵,如果买方否认收到货物,单凭此类《收货确认单》将无法直接将卖方和买方联系起来,若买卖双方就货物买卖发生纠纷,将产生卖方举证不能,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三)被诈骗损失货物的风险。个别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存在瑕疵的《收货确认单》骗取卖方货物,造成卖方损失。

风险防控建议
(一)明确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收货条款。各业务部门签订销售合同时,若交付方式为买方自提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提货人本人持经买方盖章的《收货确认单》原件自提,并列明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随附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提货人信息应达成一致。若买方变更提货人信息的,应要求其就变更事宜与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或要求买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变更提货人的说明,说明中应包括变更后的提货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提货时应注意核实提货人身份。公司负责商品出库的相关负责人应严格审查提货人身份信息,要求提货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与留存的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由提货人本人在《收货确认单》上现场签字后,予以出货。
(四)尽快对账确认交货事宜。公司交货后应当尽快通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或一般的交易习惯向买方发送货物交付对账函,对账函中应明确已交付货物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型号、质量、数量等)、交货的时间、买方应支付的货款、提货人的基本信息等。
(五)妥善保存《收货确认单》原件,发现瑕疵及时补救。若在提货时,出现本文所述未审慎核实提货人身份、未保留《收货确认单》原件即予出货的情形时,作为补救措施,公司应尽快通过向买方发送纸质告知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和获得对方答复,通过文件往来确认已经交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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