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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篇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此前,我们围绕民法典总则编的变化及亮点进行了分析解读,本期我们将对合同编的通则分编进行解读。

一、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的方式增加,悬赏公告性质明确

民法典将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打破,增加“其他方式”这种兜底模式,使得缔约方式多样化,也为适应网络科技化的时代要求,足以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促成交易的理念。悬赏公告就属于合同订立的“其它方式”,民法典规定,悬赏公告明确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人有权依据公告请求支付报酬。

2、明确电子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时合同便成立;若未要求签订确认书,则以要约承诺的模式判断,即网络信息发布方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选择并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其住所地。

3、预约合同的订立义务

民法典将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均定义为预约合同,认定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中的订立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体现,敦促双方当事人正式订立合同。但预约与本约有着一定的区别,仅订立预约合同,不能要求履行本约,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义务。
4、格式条款的规范运用

在合同订立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合同相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相对方可排除该条款的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基础在于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若合同一方隐瞒合同条款,致使对方处于显失公平的状态,则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履行

1、规范选择之债,明确选择权

民法典将理论中就已存在的选择之债纳入,赋予债务人选择权,填补了合同法的漏洞。选择之债关键在于选择权,若因债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行使选择权,经催告后该选择权转移。此处值得注意的是,若在选择期限内,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其中一个不能履行,债务人则可主张因履行不能而致使其给付义务消灭。

2、规范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将利益第三人合同规范化,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和违约赔偿请求权。而债务人也可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3、规范情势变更制度

该条款顺应当下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势,将“非不可抗力”这一要件删除,明确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该制度虽赋予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务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公平性,来判断是否应解除合同。
合同
三、合同的保全

规范代位权制度,放宽权利范围

1、将原来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改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使得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放宽,并将代位权的权利范围扩大。
2、特殊情况下,债权加速到期。债务人的债权或其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届满或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情形时,债权人的债权加速到期,可代为行为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从权利。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明确禁止转让债权之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的从权利没有限制

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本身就属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私约定,不能仅以双方之约定就对抗第三人。若转让之债权为非金钱之债,则第三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债权为金钱之债,则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该第三人的主观是否为善意。债权的转让包括其从权利的转让,该从权利的转让不受转移登记手续及占有的限制。

2、规范并入债务,明确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人明确要加入债务的,债权人若未明确拒绝,视为第三人并入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原合同法仅规定了第三人对全部债务的替代性承担,现民法典规范纳入并入债务,更能促成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1、严格区分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债权债务终止

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履行之债消灭,但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返还之债、赔偿之债由此产生。所以,即使合同被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

2、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合同守约方往往不愿意解除合同,想要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容易形成僵局。民法典赋予了违约方单方解除权,能够促使打破僵局。但该权利的行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也应严格审查合同是否完全不能履行。
结语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更改幅度较大,以上仅是对合同编通则编变动较大部分的讲解,今后小编将会继续分析解读合同编典型合同,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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