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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更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01案例
郭某和杨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随杨某生活,离婚3年后,因孩子有逆反心理,杨某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和学习,后经郭某征求孩子意见,孩子同意跟随郭某生活。
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本案婚生女儿已年满8周岁,经本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女儿表示今后愿意随郭某一起生活。
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郭某愿意抚养孩子。因此,郭某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本院予以支持。
02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3解读
首先,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其次,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及今年刚通过的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认定标准由10周岁降低到8周岁,也体现了立法体例的统一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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