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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据
在各类经济往来中会产生各种文书材料等,有时基于某些不特定的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或者造成损坏,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需要进行诉讼,而这些文书材料的原件需作为重要的书证,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如何才能把“复印件”变为有效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此,在向法院起诉之时,需要向法院交证据的原件,作为此案认定的证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因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在一定有效前提下的复印件,在向法庭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那么,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1有原件比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有的书证原件提交到法庭很困难,例如,由特定机关保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提取,或者书证原件体积过大,不方便携带,提交原件到法庭的成本太高,客观上不能提交到法庭等。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大量存在。例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讯问笔录,法院的开庭笔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企业文件,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的登记资料,银行保留的客户开户、划款手续,物流、邮政、快递、电信、运输等部门保存的交易底单,房屋中介机构留存的交易档案,审计、评估部门留存的报告,拍卖机构留存的拍卖合同,等等。

2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处
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原件时,可以推定复印件基本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允许进入质证程序。
证据
3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
例如,原件虽然灭失了,但有公证机关以往的公证书,证明复印件的形成与原件一致;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是复印件,同时又提交了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合同有关内容的证据,或者提交基本印证复印件内容的履行合同的凭证等。

4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复印件要成为证据材料进入质证程序,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须是复印件+法院核对原件笔录、开放证明单位核对印鉴或其他单位证明、公证书、对方认可复印件真实性的当事人陈述等,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与此同时,在经济往来中,合同、单据、票证等原件,必须要进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纠纷后,很可能会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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